【关键词】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摘要】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情简介
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电镀废水、喷淋度水等废水,配套有自建污水处理站,设有六价铬、总镍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属于2022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5月9日23时至5月10日9时期间,含铬废水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数据超标;经执法人员同步查看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房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在2022年5月9日23点34分至39分、2022年5月10日6时33分至34分两个时间段,用量杯将洗手池自来水龙头处接取的自来水,倒入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箱中。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用自来水稀释采样箱中水污染物的浓度,属于以篡改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9万元。同时,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2022年10月19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故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因此,当执法人员发现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数据时,应与现场检查获取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方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房监控视频,固定案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