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第七批:【东莞】东莞市查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典型案例第七批:【东莞】东莞市查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关键词】投诉举报、执法监测联动、私设暗管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查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同时,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铜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早上6时左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加设置酸洗、清洗等生产工序及酸洗槽、清洗池等生产设备。清洗工序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清洗废水先是通过暗管排放到埋在地下的金属沉淀罐(该罐用于回收沉淀下来的金属铜),再通过暗管排放到厂区内雨水管道,最后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到附近的河涌。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酸洗、清洗等工序刚停止使用,现场没有排放废水,但厂区雨水管道中有废水残留(经核实,该雨水管道只有该公司使用,说明雨水管道的残留废水唯一性来源是该公司),于是检测人员在雨水管道上下游两个点位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游点位总铜超标72.4倍,下游点位总铜超标54倍,均超标10倍以上,该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增加酸洗等工序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同时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

  针对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其酸洗槽等设备,防止该公司继续非法排放废水,加重环境污染。

  另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该公司排放含铜的废水超标十倍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一)依靠群众监督力量,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举报是我们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金矿”。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对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精密周祥部署,迅速精准查办了本案件。

  (二)加强执法监测联动,及时固定超标排放证据。企业排污行为一般存在间歇性或者瞬时性,若错过了排放时机,将可能无法再取样检测。本案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测机构共同办案,强化执法监测联动,在企业已停止排污的情况下,及时取了雨水管道中残留的废水检测,从而固定了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铜废水的证据,成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充分使用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性质恶劣,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应当实施查封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排污工序依法实施了查封,有效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该公司擅自增设的酸洗槽和清洗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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