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山市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某灯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加工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烘干废气,该工序配套建设废气的治理设备收集管道已断开,废气经换气孔直接对外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现场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标准,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6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