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伦教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伦常北路附近的工地巡查,发现1台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排放可视黑烟。经调查,由于某公司日常作业中并没有定期做好挖掘机的日常维护,导致挖掘机在发动工作时产生并排放可视黑烟。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伦教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 全天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