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3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深圳市某铝制品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站摆放有两个白色塑料大桶,两个桶身均设置有“漂白水贮存桶”的标识,桶内均装有淡黄色液体,有刺激气味。上述两个漂白水贮存桶通过一个三通管道分别接至该单位废水站标识为“深度反应池”和“MBR反应池”的处理单元。
经对涉案漂白桶及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各流程等进行全过程采样分析,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站漂白水贮存桶内漂白水含有氯酸盐,且污水处理设施中也检测出氯酸盐。
该单位在污水处理工序中使用氯酸盐,存在干扰水质COD检测的嫌疑。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入罪标准,宝安管理局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单位污染环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该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存在主观恶意。生态环境局从快、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提高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类案件的查办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作为排污单位,必须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必须消除侥幸心理,不要以身试法,生态环境执法始终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环境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