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排查污染物超标预警信息,发现江门市某皮革制品厂存在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线索。5月23日,市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毛皮鞣制加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标准排放口和含铬废水预处理排放口均正在对外排水。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含铬废水预处理排放口和废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结果:当事人经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后的外排污水中总铬浓度为43.5mg/L,超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 总铬浓度1.5mg/L的限值要求,超标倍数为28倍;当事人废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DW001)外排污水中总铬浓度为7.43×10-3mg/L。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含铬废水单独预处理设施后外排废水中总铬浓度为43.5mg/L,超标倍数为28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随着环境违法手段日益隐蔽,环境执法需要不断创新执法手段、加强科技赋能,并通过问题线索开展精准执法,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是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武器和有力抓手。本案中,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利用系统中超标线索发现了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的重大环境犯罪问题,做到执法精准、见效显著,在社会上形成了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