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信访反映某偏僻路段深夜有刺激异味扰民,万江分局根据线索成立专项执法组展开调查。由于地点较为偏僻,贸然安排车辆和人员前往侦察容易打草惊蛇,故执法组运用无人机进行远距离高空侦察,经周密部署后进行突击检查。2023年8月5日、8月7日和8月10日,万江分局现场调查发现,该无证照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喷砂、除油、清洗、镀镍等工序和电镀级硫酸镍、柠檬酸钠、磷酸钠和醋酸钠等辅料包装。现场检查时清洗、镀镍等工序正在使用,除油工序清洗区域没有积水,但车间外环境地面有呈强碱性积水。镀镍区域清洗工序有废水产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内集水渠排至车间外的化粪池,然后通过管道最终排入简沙洲内河涌。
二、查处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条§1.8,2023年9月2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处41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金属表面加工厂除油区域外环境的积水中“镍”检测结果超92.3 倍,从镀镍区域排出场所(外环境)的管道废水中“镍”检测结果超 216 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该发黑加工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目前公安已对其进行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三、案件启示
灵活运用无人机等高新科技手段,对初期难以现场近距离侦察的案件实施远距离侦察,可以起到出其不意的查出效果,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并且高度重视信访人提及的线索“关键词”,例如“深夜生产”、“偏僻路段”、“化学酸臭”等,对其进行研判分析,预判行业类别和违法行为,研判出最佳侦察和执法方案,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