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行动时,发现阳江市康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KR21072102等多份检测报告中,部分员工出勤信息与实际记录不一致,检测人员当日不在现场开展检测却在检测报告中签名等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列明的相关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该公司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条§2.26裁量标准,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执法存在启示点在于精准判别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行为应当依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 ”进行处罚还是应当根据“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处罚。经查,该公司存在应在场的人员不在场,员工出勤信息与实际记录不一致,检测人员当日不在现场检测却在检测报告中签名等无中生有行为,最终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予以适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