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开展医疗机构帮扶检查,对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检查。经查,该医院主要从事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服务项目,经营过程主要产生医疗废水、接触性感染性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现场检查时,该院正在经营,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规范化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排放。现场由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院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取样送检。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龙湖监测站2023年4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的排放限值,悬浮物指标超过排放标准,超标结果为0.6倍。
二、查处情况
该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23年4月6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4日对该院进行复查,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取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数据达标,医院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仅悬浮物指标超过排放标准,超标结果为0.6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能够及时彻底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和适度的容错空间,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