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执法人员到遂溪县恒丰糖业有限公司的制糖项目进行执法日常检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8.4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20mg/m3)0.92倍。
经查,本案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环境损害较小,采取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形式开展简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49181.15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的规定,应当罚款20万元。
鉴于恒丰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恒丰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这是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首次成功办理的行政处罚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在案件办理调查阶段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衔接联动,解决“先罚后赔”追赔难、周期长等问题,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