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下称“乐从环监所”)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丰五金电泳厂进行检查。该厂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现排污证有效期为2021年12月至2026年12月。
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扩建氧化、封孔、染色等生产设施,实际生产设施、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经调查,该厂于2021年12月申请排污许可证续期时,为加快排污许可证续证的办理进度,故意隐瞒了扩建的生产项目及其产生了第一类污染物总镍的相关情况。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以欺骗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1.8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撤销现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三、案件启示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倘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一经发现,将立案查处并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广大企业应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