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在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核查发现,江门市外海电器厂未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执法人员当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填报上传。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通过微信通知、电话告知等方式督促该企业进行执行报告的填报提交。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外海电器厂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企业仍未完成相关执行报告的填报上传。企业负责人现场登录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系统显示其年度执行报告填报信息为空白,报告未提交。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8.38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提高思想认识,按期保质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台账记录等证后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企业帮扶指导工作的同时,要坚持底线思维,将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回归企业自身,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累教不改的违法企业应严肃查处,以高压执法态势对环境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