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惠州市在首宗矿山治理修复过程中违法超量填埋污泥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损害赔偿工作推进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赔偿案件办理效率、矿山治理修复过程监管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该案的办理对加强矿山治理修复的生态环境监管具有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惠州市博罗县某村附近村民反映,村内矿山复绿工程存在大量填埋污泥以及废气污染问题,惠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即开展线索核查。
案发现场
调查评估
经调查,填埋的污泥来源于某有机肥生产公司,该公司受属地政府镇政府委托,组织实施矿场治理及周边林地土壤改良项目。自2020年10月起,该公司违法将大量疑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半干化污泥倾倒至矿场内。经鉴定评估,并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规定的林地施用污泥量控制标准,本案填埋涉及区域约2.35公顷,年施用污泥量应不超过70.5吨,而涉案现场填埋污泥量超过9000吨,污泥施用量严重超额。
磋商和修复情况
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2022年6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会议召开当天即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于协议签订当天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合计103.2万元。损害调查期间,赔偿义务人已将涉案矿山复绿区域的超量填埋污泥清理运回本公司处置。经对清理完成的涉案场地土壤进行检测,土壤样品相关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清理后现场
二、经验启示
加强矿山修复监管,因地制宜开展损害调查
矿山的生态环境系统较为复杂,不规范的治理修复不但无法消除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还会对原本脆弱的矿山生态环境系统增加污染,因此矿山复绿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此外,矿山区域面积广、地形复杂,对于因矿山复绿过程中非法超量填埋污泥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需要在不对矿山生态环境系统造成进一步破坏的前提下科学开展采样分析。本案中,鉴定评估机构立足涉案矿山情况,参照标准、规范,科学布点采样,最终确认了填埋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超量填埋情况,为定损追责打下良好基础。
三、专家点评
本案是因矿山复绿过程中非法超量填埋污泥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矿山复绿虽符合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方向,但超量使用依然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施用污泥的质量及污泥施用量符合标准规范是关键。办案部门在发现非法填埋情况后,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确定损害事实和污染特征,在案件调查和修复过程中,高效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并实现从调查采样到依法依规治理修复的全流程监管,最终顺利完成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对合法合规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警示作用。(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副主任、正高级工程师 叶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