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办理过程环环相扣,部门密切协作,形成高效合力,为案件线索排查及证据固定争取了主动权。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在磋商过程中主动探索“多方共治”的生态治理路径,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建言献策,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20年6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省道附近堆放固体废物。检测后发现涉案固体废物的镍、铜、镉、锌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立即通报属地政府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经走访当地村委了解到,涉案固体废物由广宁县外人员倾倒,倾倒场所由当地村民吕某等人提供。同年6月21日凌晨1时,该团伙再次倾倒固体废物时被一举控制。
案发现场
调查评估
经市政府指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鉴定,涉案场地被倾倒的以及货车内尚未倾倒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2020年8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有资质处理单位对涉案污泥进行清理处置,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见证。经评估,本次倾倒事件评估区域内土壤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129万元。
磋商情况
2020年11月举行的第三次磋商会议上,办案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就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同意支付129万元赔偿金,并当场与有修复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修复合同,承诺在赔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修复工程。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按赔偿协议规定共同向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磋商会议现场
修复情况
涉案危险废物已由属地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清理处置,涉案场地已复绿。
清理后复绿情况
二、经验启示
多方联动协调,形成强大合力
案发后,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参与案件调查,并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迅速排查锁定涉案人员身份。磋商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多次与赔偿义务人沟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告知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将作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量刑参考情节之一,调动了赔偿义务人的磋商积极性。磋商会议上,不仅有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多个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还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形成“信息共享、案件共商、生态共治、成果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专家点评
广东省经济发达,企业众多,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重点之一。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高效利用“两法衔接”机制顺利推动案件事实的确定和案件证据的固定,为高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强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