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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高州市大岭坡矿区金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高州市大岭坡矿区

金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高州市石龙金矿有限公司

公司报批的《广东省高州市大岭坡矿区金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茂名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高州市大岭坡矿区金矿位于高州市荷塘镇石龙管理区,原有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面积为0.0184平方公里,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深度由65米至-75米标高,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原有项目配有选矿厂、尾矿库、办公生活区等。由于原有采矿许可证范围内-70米以上金矿已基本采完,矿山从200712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本次拟对广东省高州市大岭坡矿区金矿延深开采标高和扩大矿区范围,调整后的矿区面积为1.5376平方公里,分为陈家坡矿段、大岭矿段及大利矿段,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为65米至-230米,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项目配套新建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的选矿厂、2#尾矿库、废石临时堆场、沉淀池、应急池、办公生活区等设施。

该项目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或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已经省水利厅批复,土地复垦方案已经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要求。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报告,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及对矿区现存环境问题的整治措施,并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其开发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节能、降耗、减污”的原则和“以新带老”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矿山采选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加强采选矿及矿石运输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和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采矿区的矿坑涌水、废石堆场淋溶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尽量回用于生产,不能回用的排入石龙河。选矿废水、尾矿库渗滤水、选矿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选矿工序,不外排。矿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关回用水质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矿区周边绿化,不外排。完善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方案,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连续降雨情况下上述要求得到落实。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项目采矿采用湿式凿岩,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定期喷雾洒水降低井下粉尘浓度。选矿厂粉尘采用液封除尘措施处理。

矿岩装载、运输、卸矿等环节进行洒水抑尘,废石堆场采取洒水、种植植被等措施减少风蚀扬尘。

(四)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工作。合理控制采矿区、废石场及运输便道等工程的占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建设区域内剥离的表土应收集作为生态恢复用土。采矿区、废石场、尾矿库等周边应设置挡护工程与截排水沟,并及时做好边坡防护、水土保持和平整、复绿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尽快实施1#尾矿库的闭库工程,清理探矿过程产生的19处废石堆,落实1#尾矿库、原有废石堆场等的生态恢复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退役后,应按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整治,及时封场和复垦,最大程度地减少水土流失,恢复地表植被。

(五)优化矿区布局,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矿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运载矿石和尾矿渣的车辆途径居民点时应采取禁鸣、限速等措施,防止交通噪声对沿线环境敏感点造成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将矿区9线以南的区域列为禁采区的承诺,同时控制一次爆破装药量,减轻对陂头村居民的振动影响。

(六)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应回填于采空区,尾矿排入2#尾矿库。尾矿库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及关闭封场等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采矿区范围地面应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地下井巷。应采取工程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落实选矿废水处理系统、尾矿库、废石临时堆场等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八)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加强矿山采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特别是极端自然灾害条件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废水事故性排放及因发生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及爆炸等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并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九)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废水经处理后尽量用于绿化灌溉。采用洒水喷淋等措施减少施工期土石方开挖、汽车运输等扬尘。施工期挖方应尽量用于矿区绿化、场地平整、筑坝等。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十)加强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地表水、地下水、矿坑涌水、土壤等污染物监测和放射性环境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环保问题。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茂名市环保局和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2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茂名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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