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0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市垃圾焚烧飞灰
稳定化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山市威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中山市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和中山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处理中心选址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内,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160吨。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首期处理规模为80吨/年,二期处理规模为80吨/年。焚烧飞灰经稳定化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运送至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报告,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
项目车间生产废水、实验室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全厂外排生活污水控制在2.39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避免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废气中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欧盟垃圾焚烧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各类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拆迁安置及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空压机等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弃滤芯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八)本项目无须核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本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山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5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