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1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现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368号,年产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2.85万吨。公司拟整体搬迁至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同时生产规模扩大至6.6万吨/年。
二、根据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无法回用的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进入高栏港南水水质净化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加强丙酮气体回收利用。丙酮回收尾气排放按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丙酮废气排放控制标准的复函》执行(即浓度控制在245.1毫克/立方米以下,排放速率控制在12.58千克/小时以下);醋片料仓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按报告书要求,项目丝束车间周边应设置50米防护距离。
(四)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要求。
(六)落实污水处理站、丙酮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八)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纳入南水水质净化厂统一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85吨/年、15.9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生委、统计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