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4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市三水禅昌盛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佛山市三水禅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佛山市三水禅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C区30号,年产不锈钢压延钢带及薄板共计6万吨。
二、根据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进入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退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退火炉烟气及其他工艺废气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六)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七)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29吨/年、0.28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