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5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东电化广晟稀土高新
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 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
永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东电化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东电化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 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梅州兴宁市水口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期,拟以金属钕(镨钕合金)和镝为原料,年产4000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送广州(梅州)产业工业园水质净化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控制工艺粉尘排放。各污染源(熔炼炉除外)颗粒物排放速率与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熔炼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含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修改单)等要求。
(六)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八)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纳入广州(梅州)产业工业园水质净化厂统一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85吨/年、15.9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生委、统计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