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7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平市赤水水泥厂
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平市赤水水泥厂:
你单位报送的《开平市赤水水泥厂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开平市赤水镇牛溪村现有开平市赤水水泥厂内,拟在等量淘汰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开平市5家水泥企业水泥产能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建设年产100吨水泥粉磨站。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平市赤水水泥厂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改项目等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复函》(粤经信材料函〔2014〕13号),本项目建设没有新增水泥产能,符合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标准。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
(三)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配料、辊压、粉磨、存储、包装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按报告书评价要求在无组织排放设施周边设置200米的防护距离,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严执行。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该防护距离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落实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收集渠、废水处理池、事故废水暂存池、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生委、统计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