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
有限公司船舶拆解能力至50万轻吨/年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船舶拆解能力至50万轻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和江门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石角山,本次扩建拟在现厂区内通过增加设备设施及改进拆解工艺达到全厂废旧船舶拆解能力50万轻吨/年。扩建项目新建1个剪板车间、1个仓库、1个配电房,在码头上游附属作业区新建1个浮船坞,扩建完成后,废船船底均在浮船坞内拆解。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报告,在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的措施进行建设,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采用“船坞拆解”等先进的船舶拆解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项目拆解的进口废船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16487.11-2005)。项目设计、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符合《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1022-2005)、《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废船全部或部分拆解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导则-巴塞尔公约》等的相应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回用”的原则和“以新带老”的要求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初期雨水收集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剩余的排入银洲湖。压舱水经处理满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海事部门要求后方可排放。机舱水和舱底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不得在厂区内排放。全厂外排废水应控制在212.5吨/日以内。
做好拆解场地、物料存放场所、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处理设施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量。切割设备应采用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热切割环节应配合喷水操作,含PCBs材料的物品采用冷拆加工,石棉、玻璃纤维等采用湿式拆卸,含油漆构件在切割前去除油漆涂层。颗粒物等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石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码头及后方拆解区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其他厂界噪声满足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奇乐村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拆船产生的废银光灯管、废电池、船舱油泥、废漆渣、废石棉、废机油、废变压器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91)的规定。拆解时产生的废铁锈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后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船舶上的木材、砖石及厂区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六)针对本项目废船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多、危害大等特点,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浮船坞设置挡水墙,配备事故应急处理设备,杜绝事故性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八)扩建项目完成后,全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外排量分别为5.74吨/年、0.17吨/年。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江门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江门市环保局和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江门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