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20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花都海事处工作船码头及配套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海事局: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花都海事处工作船码头及配套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等收悉。该项目由环保部委托我厅审批,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花都海事处工作船码头及配套设施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其中码头工程位于花都区白坭水道珠江水泥厂河段右岸,拟建工作船码头1个,共2个泊位,使用岸线35m;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工程位于花都汽车城岭西路东侧规划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为2578平方米。
二、根据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应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业务用房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码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码头及船舶产生的含油废物、含油污泥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四)船舶垃圾、施工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禁止排入水域。工程疏浚淤泥应运至合法的抛泥区进行处理。
(五)本项目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