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26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粤海小虎石化库2号
泊位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海(番禺)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粤海小虎石化库2号泊位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广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粤海小虎石化库2号泊位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小虎岛东端,年设计吞吐量为80万吨。本项目将2号泊位现有1万吨级码头升级为2万吨级码头,年吞吐量达180万吨,装卸货种不变。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优化设置码头排水系统。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管道清洗废水等废污水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限值中较严者后回用于库区绿化,不外排。船舶压舱水、船舶机舱废水应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二)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油品挥发、泄露和船舶排放废气等对空气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码头各边界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码头及船舶产生的含油废物、含油污泥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五)制订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做好与后方库区及港区区域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防范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广州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