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44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年产142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年产142万平方米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江门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门鹤山市共和镇世运路8号,现有项目年产印制电路板42万平方米。本次改扩建在现有厂区内进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沉铜线5条、电镀铜线7条、沉镍金线2条、沉锡线1条及改扩建废水处理系统等,年产印制电路板142万平方米,其中单面印制电路板10万平方米、假双面印制电路板10万平方米、多层印制电路板80万平方米、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42万平方米。项目完成后,全厂年产印制电路板184万平方米。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450-2008)中“一级”清洁生产水平和《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案和工艺,强化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和回用。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后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共和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全厂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2965吨/日和523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产废气中的TVOC排放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丝网印刷总VOCsⅡ时段排放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蚀刻废液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27.57吨/年、1.38吨/年以内;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35吨/年、8.06吨/年以内,具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江门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江门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