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审〔20154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

十一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呈环线,线路起、止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东路,串联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线路全长43.2公里,全部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共设车站32座(其中19座为换乘站),设车辆段1处、主变电站2座、集中冷站2座。列车最高设计运行时速80公里。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及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在线路、车站风亭、冷却塔及主变电所等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振动、电磁敏感建筑物。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意见的函》(粤环函〔20141157号)及报告书的要求,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饮用水源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运营期各车站(南石路站除外)及车辆段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分别就近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南石路站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待配套污水管网建成后及时纳管。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加强基坑水位、水质及地面沉降的监控,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止水措施,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因地面沉降、塌陷等引起环境问题。施工期及营运期各类废水不得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类水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

(三)采取综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室内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 2009)的要求。天河公园主变电所东、北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天河公园主变电所南、西边界,赤沙车辆段及赤沙滘主变电所边界噪声应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对声环境质量现状已经超标的路段,需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噪声。

选用低噪声风机和冷却塔,合理布局冷却塔和风亭,风亭主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设置,并采取合理降噪措施,减少风亭、冷却塔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振动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四)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优化线路平纵面设计及施工方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补偿措施,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沿线生态安全。对涉及白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广东海珠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路段,应合理划定施工线路,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缩短施工时间。不得在景区及湿地公园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土场、弃土场等,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

(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风亭出风口采取过滤、除臭等措施。车辆段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六)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需要暂存的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七)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等有关规定,落实主变电所的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防治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公众的影响。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九)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按要求做好相关环保搬迁工作,并注意解决好拆迁过程引起的环境问题。

(十)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127

(联系人及电话:龙维  87532198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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