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24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惠州市宏瑞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10万吨/年炼油废气综合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惠州市宏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惠州市宏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炼油废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E4地块,拟处理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二期工程废气13.1万吨/年。项目年产硫酸284000吨、液体二氧化硫2727吨、中压蒸汽713008.8吨、硫铵17029.78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厂区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后,依托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二期的污水处理设施作进一步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尾气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7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相应标准。应按报告书评价要求,在项目周边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酸泥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六)落实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及《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联动。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应急池,防止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八)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纳入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油二期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分别控制在154.36吨/年、139.69吨/年以内,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