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江(界首至肇庆)
航道扩能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航道局:
你单位报批的《西江(界首至肇庆)航道扩能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肇庆市、云浮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西江(界首至肇庆)航道扩能升级工程航道整治范围为西江广东段界首至肇庆171公里航道,按内河I级航道,通航3000吨级船舶标准建设,通航保证率98%。主要建设内容为航道整治工程及配套航标工程、水上服务区、航标保养中心等。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沿线涉及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多个饮用水源取水口,应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优化施工内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施工与水厂取水联动机制,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施工期相关水厂水质安全保障方案,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二)项目沿线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多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态保护问题十分敏感,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工程应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减轻工程建设对沿线鱼类索饵、产卵、栖息场所的影响,避开鱼类洄游产卵高峰期,加强对广东鲂、中华鲟等国家、省保护动物及其他珍稀鱼类的保护。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应采取必要的补偿和恢复措施。
(三)航标保养中心废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全部回用;水上服务区的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运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各种废污水严禁排入西江水域。
(四)采取有效的废气处理措施,减少航标保养中心和水上服务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避免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航标保养中心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水上服务区、航标保养中心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收集后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收集后送交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垃圾、施工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禁止排入水域。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选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疏浚物应按《河道管理条例》等要求抛卸至合法的抛泥区进行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及应急方案,落实应急和防范措施,防止因船舶相撞溢油、管道破损泥浆外泄等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肇庆市、云浮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7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肇庆市、云浮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