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审〔2015〕45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佛山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选址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平山路三号,占地面积400048.67平方米。该厂址原规划建设已经批复的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一期)项目(佛环函〔2011〕750号),现公司改变生产计划不再实施零部件项目,通过调整生产车间结构和布局实施纯电动乘用车生产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冲压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中心、研发中心等,同时配套建设办公生活、动力供给、仓储、污水处理等公辅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5万辆纯电动汽车,同时配套生产5万套/年汽车电子控制单元、5万套/年动力电池组,整车的其他零部件外委生产。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确保达到《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用硅烷前处理工艺替代传统磷化工艺,从源头减少一类污染物镍的产生。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方案,确保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工序。项目生产废水经物化预处理后与生产区生活污水混合再经生化深度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的绿化和冲厕,其余部分再经二级反渗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反渗透浓水经浓缩蒸发后产生的浓盐液外委处理,项目生产废水和生产区生活污水均不外排,设置足够容积的景观水池,储存雨天不能回用的废水。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明城镇华信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外排量约为284m3/d。
做好生产区、物料存放场所、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处理系统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电泳漆、中涂漆和面涂色漆应选用水性涂料,涂装车间水性喷漆废气采用文丘里水旋器处理,溶剂型喷漆废气先采用文丘里水旋器处理后再经吸附催化燃烧处理,烘干废气采用焚烧炉焚烧处理,返修涂装工段喷漆废气经设备自带的过滤器过滤处理,焊装废气、打磨含尘废气采用除尘器处理,废气焚烧炉、热水锅炉燃用天然气。废气中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的水解酸化池应密闭并进行除臭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
采用先进的生产、物料储存设备,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电泳工段等采用全封闭形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厂界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浓度符合《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防护距离,在厂区四周边界设置不少于10米宽的乔木类绿化植物隔离带,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油漆废渣、废机油、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物外排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定期开展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及近距离敏感点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八)项目建成后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2.1吨/年、9.82吨/年、36.02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佛山市环保局核拨。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纳入华信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考核指标内,不另行分配。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佛环函〔2011〕750号)废止。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佛山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4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佛山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