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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华电丰盛汕头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审〔201557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华电丰盛汕头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头华电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华电丰盛汕头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汕头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华电丰盛汕头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选址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尖山南麓,拟建设2×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年利用小时数5500小时,配套2×1795/小时锅炉、17万吨级专用煤码头及4.6公里进港航道等。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关于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低于210米。配套的35/小时启动锅炉应燃用轻质柴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油锅炉相应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低于20米。

采用全封闭式煤仓,并对物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采取粉尘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各类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直流冷却系统温排水排海,应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温排水温升、余氯等对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温排水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监测点,实行常年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要求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厂区、灰场应采取合理防渗措施,避免对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平面布置,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并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吹管、锅炉排气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灰、渣和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贮存,灰场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Ⅱ类场地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加强灰场管理、监测,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止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设施和码头的运行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码头配备围油栏、吸油材料等应急设备。一旦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本项目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并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368/年、942/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汕头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1127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汕头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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