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61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高要市金利坚利五金制品
有限公司年产860万件汽车外饰零配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高要市金利坚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高要市金利坚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60万件汽车外饰零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肇庆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高要市金利坚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60万件汽车外饰零配件建设项目选址于肇庆高要市金淘工业集聚基地内,年产各类型汽车外饰零配件860万件,其中行李架14万件、汽车标牌120万件、车身标60万件、饰条180万件、格栅120万件、挡泥板6万件、雾灯框120万件、轮毂盖标240万件。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达到《关于发布平板玻璃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的《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Ⅰ级水平”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案和工艺,强化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和回用。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276.1吨/日以内)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较严者后外排。项目外排废水量应控制在327.1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燃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废气中电镀工序及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铬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VOCs、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相应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建成后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3.3吨/年、0.17吨/年以内;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4吨/年、0.41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肇庆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肇庆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