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62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综合
处理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焚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英德市德宝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清远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焚烧项目选址于清远英德市东华镇工业集聚区,年焚烧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其中医药废物(HW02)5吨、废药物、药品(HW03)5吨、农药废物(HW04)500吨、有机溶剂废物(HW06)1290吨、废矿物油(HW08)500吨、精(蒸)馏残渣(HW11)2000吨、染料、涂料废物(HW12)1800吨、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2500吨、感光材料废物(HW16)800吨、其他废物(HW49)200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废水的处理、回用方案和工艺。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东华镇污水处理厂。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焚烧系统检修时,VOCs有组织排放速率参照执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04-2010),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01-2010);颗粒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飞灰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9.79吨/年、45.9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清远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清远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清远市环保局,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