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1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岭南制药有限公司多功能生产车间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岭南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岭南制药有限公司多功能生产车间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甘棠涂料基地44号地块,拟生产谷氨酰胺等23种化学原料药,合计18571.3千克/年,全部用于公司自身研发的抗肿瘤药和消化系统药物。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是可行的。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甲醇、氯化氢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有关设备和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和泄漏检测工作,严格控制大气无组织排放,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不含有机溶媒)经预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后,方可与生活污水一并送甘棠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有机溶媒废水、浓缩蒸发残液、离子交换饱和残液、报废药品、过期原料药、有机废液、废弃活性炭、废水预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五)落实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涉污生产车间、危险品仓库、化学试剂库、废水处理站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联动,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化学需氧量0.37吨/年、氨氮0.04吨/年,纳入甘棠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二氧化硫0.36吨/年、氮氧化物6.25吨/年,由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4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