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5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
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新增配套电镀和电泳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新增配套电镀和电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东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厂址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欧邓村华宏东路,总占地面积13.88万平方米,现有各期项目达产后生产规模为年生产塑胶眼镜2166万副、塑胶镜片3000万副、玻璃镜片600万副、RX镜片25万副、成品金属零件500万枚、半成品金属零件8000万枚、注塑零件610万枚及塑胶零件590万枚。目前,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已建的8号厂房一楼新增镀铬线、镀金复合线、电泳线和退镀线各1条,对现有项目10500万件/年的金属零件进行表面处理,同时配套建设一套电镀废水处理系统。本期项目建成后,现有项目各类产品产能保持不变。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新增生产废水不外排且主要大气污染物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确保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 314-2006)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待市场上无氰电镀工艺成熟后,应尽快替代项目的含氰电镀工艺。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生产线布局和电镀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回用方案,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本次增建项目产生的低浓度的脱脂清洗水、含镍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及电泳清洗水分别经在线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至原工序,高浓度的含铬废水、含氰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高浓度废水进入深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RO出水回用于生产工序,浓水经低温蒸发器进一步浓缩后委外处理、蒸发冷凝水回用,做到生产废水不外排。
做好厂区生产区、物料存放场所、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处理系统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建项目电镀、退镀线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氰化氢等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电泳前处理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丝网印刷Ⅱ时段排放标准要求。
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通过将电镀区域与非电镀区域隔离、加强顶部抽风和生产线槽边抽风等措施,减少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厂界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增建项目产生的废化学品包装材料、蒸发浓缩液、废离子交换树脂、电镀污泥、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物外排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定期开展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及近距离敏感点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期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东莞市环保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