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9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东莞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现有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发电机组。

本扩建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及北侧、西南侧新征用地建设2×39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发电机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3500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发电机组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预留烟气脱硝装置安装条件,并加强启、停机阶段运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囱高度不低于80米。配套的24/小时燃气启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囱高度不低于15米。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本项目各类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及市政绿化、道路清洗等环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环节。做好生产区、废水处理站等的地面防渗措施及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在条件具备时,全厂冷却系统等环节应及时采用市政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的尾水作为补充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平面布置,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本项目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建设应避开东深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应完善并落实全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生产设备及燃料储存、污染防治设施等的运行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确保东深供水工程水源安全。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9/614/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东莞市环保局核拨。

(十一)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加快解决现有机组存在的环境问题。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24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东莞市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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