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10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热电
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热电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茂名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乙烯厂)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配套热电车间现有2台410吨/小时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220吨/小时备用燃油锅炉及1台40兆瓦汽轮发电机组、2台2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
本技改工程在现有热电车间用地范围内建设,拟新增2台410吨/小时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及1台30兆瓦汽轮发电机组,并关停现有3台220吨/小时备用燃油锅炉。技改工程实施后,本热电车间年均总热效率74.36%,年均热电比608%,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3〕661号)的相关要求及《广东省茂名石化工业区一区产业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本热电车间供热范围为广东省茂名石化工业区一区。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热电联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0〕126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意见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3〕661号)等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化工分部热电车间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分散供热锅炉等。在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完成现有3台220吨/小时备用燃油锅炉的关停工作。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关于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低于150米。
采用封闭式干煤棚,并对物料储运、破碎工序采取粉尘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本项目新增脱硫废水(约10吨/小时)、生活污水(约2.7吨/日)经预处理后依托你公司化工分部现有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其余各类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热电车间,不外排。做好地面防渗措施及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平面布置,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你公司化工分部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依托你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配套备用灰场贮存。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本项目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并落实热电车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生产设备及燃料储存、污染防治设施等的运行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九)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本技改工程实施后,热电车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726吨/年、978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茂名市环保局调整、核拨。
(十二)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加快实施现有干煤棚封闭改造等工程。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茂名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茂名市环保局,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