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14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年产300吨胺鲜酯原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吨胺鲜酯原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位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纬十路,拟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新建1条年产胺鲜酯原药300吨的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是可行的。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按《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做好有机废气的控制、收集、检漏、处理等工作。项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2010)第Ⅱ时段标准,其余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胺鲜酯合成工艺高盐有机废液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其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三)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馏前液、废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釜残液和废分子筛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五)落实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涉污生产车间、甲类仓库、废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联动,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建成后全厂化学需氧量0.15吨/年、氨氮0.02吨/年,纳入南水水质净化厂统一管理。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4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