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大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大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审〔2016175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大正科技有限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深圳市大正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深圳市大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大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工业区工业六路4号,拟租用5栋厂房,生产车间面积为16800平方米。拟建设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化学品仓库、原料仓库等仓储工程,给水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系统等公辅、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线路板55万平方米,其中金属板15万平方米、柔性板25万平方米、刚性多层板15万平方米。项目镀镍、镀金工序外委处理。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印刷电路板制造业》(HJ450-2008)中清洁生产一级指标要求。项目1条手动电镀铜锡线、1条手动化学镀铜线仅用于样品加工。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项目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方案和工艺,强化其深度处理和回用。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其中CODSS、氨氮等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的200%)后,与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沙井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420/日、180/日。

做好生产区、物料存放场所、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处理系统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等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氨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甲醛和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丝网印刷时段排放标准要求。

采用先进的生产装备和工艺,通过设置负压车间、装设双重屏蔽门、生产线上方或槽边设置抽风集气装置等方式提高工艺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厂界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开料机、钻孔机、冲床、水泵等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各类废液、废油墨、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箱、废胶带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定期开展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及近距离敏感点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6.26/年以内,具体指标由深圳市人居委核拨。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纳入沙井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考核指标内,不另行分配。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居委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 318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3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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