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18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河源电厂二期2×1000MW燃煤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河源电厂二期2×1000MW燃煤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河源、惠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河源电厂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现有2×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
本扩建工程拟在现有工程南侧建设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配套2×2761吨/小时锅炉,年利用小时数5500小时,拟对现有铁路专用线的电厂站、埔前站进行改造,并新建1条进厂公路。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扩建工程建设基本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本扩建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关于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低于240米。
采用全封闭式煤仓,并对物料储运、破碎工序采取粉尘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本扩建工程采用二次循环冷却系统,城市中水作为冷却水补充水源之一。各类工业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回用。
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方案,避免对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及东江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平面布置,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并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吹管、锅炉排气噪声扰民。采取控制列车速度及鸣笛等措施,确保铁路专用线噪声、振动影响分别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相应要求。电厂及铁路专用线、进厂公路运行应不影响周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声环境功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依托现有工程配套灰场贮存。应加快现有工程配套灰场建设,确保满足本扩建工程所需。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五)本扩建工程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结合本扩建工程建设,完善全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生产、物料储运、污染防治设施等的运行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环节风险事故应急池。一旦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造成环境污染。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九)在本扩建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及《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等要求,加快推进现有工程“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
(十一)本扩建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62吨/年、968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河源市环保局核拨。
三、本扩建工程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扩建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河源、惠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3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河源、惠州市环保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