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19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佛山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项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海天大道丽天街北,年处理废酸(HW34中323-001-34、HW17中346-064-17)1.8万吨。因用地规划调整等原因,现项目拟搬迁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海天大道东侧原金祥纺织公司用地,年处理废酸7.1万吨(其中HW34中323-001-34废酸6.6万吨、HW17中346-064-17废酸0.5万吨),产品及规模为:聚合氯化铁净水剂1.5万吨/年、聚合氯化铝铁净水剂4.036万吨/年、聚合硫酸铁净水剂0.4万吨/年、氧化铁红0.2857万吨/年、氯化铵0.361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盐酸罐、废盐酸池、预反应池、反应釜等产生的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米;氨水罐产生的废气中氨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米;煅烧窑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及烟气黑度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米;氧化铁红包装环节产生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及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循环回用”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项目部分氯化铵母液蒸发冷凝水(约10吨/日)及生活污水(约1.7吨/日)经预处理达到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其它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做好生产区、废水处理站等的地面防渗措施及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平面布置,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八)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做好现有项目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4吨/年、1.8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佛山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佛山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佛山市环保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