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3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汕尾分公司新能源客车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新能源客车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汕尾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新能源客车制造项目选址于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云峰村,拟租用汕尾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预留厂房和部分场地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15.82万平方米,主体建设内容包括车架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装配车间、总装车间及辅助用房、检测检修车间及仓库、玻璃钢车间等,并配套危化品房、综合站房、倒班宿舍楼、办公楼、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及废水处理站等公辅环保设施。本项目拟依托汕尾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生产的零部件,通过自制玻璃钢外饰件、焊接、涂装、总装等工艺生产新能源客车,项目建成后年产K9系列12m铝合金纯电动客车(大巴)5000辆。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确保达到《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项目涂装前处理无表面磷化工艺、底漆上漆不采用电泳工艺,不产生脱脂磷化废水、电泳废水。项目经循环使用后定期排放的漆雾废水与淋雨试验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河口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生产废水应控制在13.44吨/日以内、生活污水控制在202.5吨/日以内。
在河口镇污水处理厂及纳污管网与本项目在建成投运时间上不能衔接的情况下,你司应通过控制产能及员工厂内住宿人数等措施,减少全厂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的产生量,并采取外委处理、回用等替代措施,禁止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向外环境。
做好生产区、物料存放场所、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处理系统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车身的底漆、中漆、面漆及车架、附件涂装选用水性漆,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项目漆喷废气经除漆雾、吸附处理后排放,烘干废气经RTO焚烧炉处理后排放、焚烧炉燃用天然气,发泡室有机废气经吸附处理后排放,打磨、抛丸废气和焊接车间的焊烟分别经除尘、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
废气中甲苯、二甲苯、苯系物、总VOCs等污染物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职工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采用先进的生产、物料储存设备,尽量提高水性漆使用比例,加强生产过程的密闭化和自动化,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厂界甲苯、二甲苯、总VOCs等污染物排放符合《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油漆废渣、废有机溶剂、废切削液、含除油剂的废抹布、废活性炭、喷漆废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边角废料、包装废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针对本项目主要的风险区域可能发生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水、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螺河水质、附近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安全。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定期开展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及近距离敏感点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八)项目建成后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83吨/年、3.88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汕尾市环保局核拨。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纳入河口镇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考核指标内,不另行分配。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尾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汕尾市环保局,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