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3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
一期工程—2.5万吨/年废矿物油综合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5万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湛江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湛江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5万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选址于湛江市临港工业区宝河路以东,年综合处理废矿物油(HW08)2.5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废水的处理工艺。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送霞山水质净化厂处理;待临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本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送该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15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燃天然气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生产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硫化氢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相应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八)项目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16吨/年、0.88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湛江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湛江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4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湛江市环保局,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