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8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15FSHP08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89号。本次项目内容为:在住院楼三楼杂交手术室和十五楼心血管室各新增使用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均属Ⅱ类射线装置;扩建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增加使用1台SPECT/CT,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锶-89进行骨转移癌治疗,增加放射性核素锝-99m、碘-131、碘-125的使用量,扩项增量后,核医学科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碘-125粒子源开展植入治疗,植入手术室位于影像楼一楼双源CT室,病房位于住院楼西南侧,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备类型、核素种类、活度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建设该项目。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要求建设机房,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三)严格按照《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要求进一步加强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账。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要求落实放射性“三废”处理措施。
(四)按照《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8-2006)的要求做好粒子源植入治疗的各项辐射防护工作。加强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防盗设施与措施,确保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五)严格落实监测计划,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对周围环境进行辐射剂量率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按每季度1次进行,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六)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申领辐射安全许可,并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