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3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怀集至阳江港高速公路怀集至郁南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怀集至阳江港高速公路怀集至郁南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肇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怀集至阳江港高速公路怀集至郁南段二期工程路线起于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的欧垌互通,跨G321、西江后进入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在平台镇接广梧高速并共线,终于双凤互通。路线全长约68.438公里,其中新建段14.621公里,与广梧高速共线约53.972公里(已建成)。
本次报告书评价对象为怀集至阳江港高速公路怀集至郁南段二期工程新建段,路长14.621公里,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26.0米,设计时速100公里。全线设桥梁4998.5米/18座,其中特大桥、大桥4931.5米/16座,中小桥67米/2座;设隧道960米/2座。设互通式立交3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2处、管理分中心1处。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建设方式及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让西江广东鲂等物种繁殖期;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跨河桥梁施工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进行,在西江集雨范围内施工应设置截排水沟收集施工废水;施工营地、搅拌站、预制场和物料堆放场等远离水体布设;施工过程砂石料、机械设备冲洗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跨西江等敏感水体路段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将地面径流引至敏感水体外排放。
收费站、养护工区、住宿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各类废水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Ⅰ、Ⅱ类水体排放。
(三)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补偿措施。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等的选址,合理划定施工线路,控制施工范围,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采取综合减振降噪措施,切实有效地降低噪声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营运期应加强各敏感点噪声影响的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八)制定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的公路交通运输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对跨越西江路段,应强化纵向排水设计,设置完善的排水收集系统和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建设高等级防撞护栏。加强各敏感路段环保设施管理,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肇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3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肇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