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1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6000t/d带余热发电熟料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6000t/d带余热发电熟料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韶关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6000t/d带余热发电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选址于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年产水泥熟料186万吨、水泥232.5万吨,并配套一台10.5兆瓦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满足《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4年第3号)中清洁生产二级水平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废水的处理、回用方案和工艺。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产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较严者。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相应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七)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210.8吨/年、1143.45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韶关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