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7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积水潭骨科医院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山积水潭骨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GDHL-HP-15-H02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区马岭社区茶亭路163号。本项目的内容为:在医技楼一楼放射科新建机房,使用1台数字化血管造影系统(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备类型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建设该工程。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的要求建设机房,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三)严格落实监测计划,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并建立档案。做好个人剂量管理工作,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四)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1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