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8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虎门港海湾石油仓储码头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莞虎门港海湾石油仓储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东莞虎门港海湾石油仓储码头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东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莞虎门港海湾石油仓储码头有限公司石化码头升级改造项目位于位于东莞市虎门港立沙岛,拟将该公司现有码头泊位从5000吨级提升至10000吨级,并兼顾同时靠泊2艘1000吨级化学品及成品油船;新增70种作业品种,新增吞吐量55.8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不得新增废、污水排放,船舶机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洗舱废水等禁止直接排入水体,应交由有条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码头作业时油品和化工品的挥发、泄漏对环境空气造成的影响。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码头及船舶产生的含油废物、含油污泥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订有效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做好与后方库区及虎门港港区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六)按规定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9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东莞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