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予批准梅州市佳锐力实业有限公司年产线路板26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梅州市佳锐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梅州市佳锐力实业有限公司年产线路板26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选址位于梅江干流、梅县松口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上游,水环境十分敏感。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的有效性性不足。
二、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不足。
鉴于上述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5日
抄送:梅州市环保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