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0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500千伏茅湖
变电站扩建第二台主变(#4主变)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审批广东500千伏茅湖变电站扩建第二台主变(#4主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请示》(广电计〔2016〕98号)及报告书,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意见以及汕尾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我厅依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发布了该报告书的受理公告并公开了该报告书;在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经研究,对报告书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汕尾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广东500千伏茅湖变电站位于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茅湖村。本次工程扩建新增#4主变750MVA一台;低压电容器由原来的3×60MVar调整为2×60MVar,把原装设在#4主变场地但接入#3主变的2×60MVar 低压电抗器改接到#4主变上;拆除位于#4主变东侧的原事故油池(120m3),前期工程运行过程中未有事故废油产生,新建在原预留高抗位置北边空地的事故油池(143m3)。工程建设在站内预留场地进行,不新征地。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减轻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该工程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等规范和标准,落实有效的防治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等环保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影响。项目运行过程中工频电场强度不得大于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不得大于100μT。
(二)应进一步优化变电站平面布局,对主变压器合理布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管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贮油池,杜绝变压器油事故性排放。废变压器油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危险废物,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手段,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间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工程建设期产生的弃土外运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站内施工占地,临时设施材料堆场及临时堆土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和空地,减少对站内草坪和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对受破坏的草坪和植被进行恢复;施工单位应定期在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及施工道路进行洒水抑尘,临时堆放的土石料应用土工布维护,土石方运输应采取覆盖或润湿等保护措施,以减少扬尘对施工人员及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五)加强对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油池等现有废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运行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电磁环境知识的培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人员在高电磁场区域的停留时间,以减少电磁场对工作人员的影响。
(七)做好输变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必要的沟通、解释,取得公众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环保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尾市环保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9日
抄送:汕尾市环保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