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2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15FSHP017)、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公园北路。本次项目的内容为:在医技大楼、住院大楼、门诊楼建设机房,共使用2台数字化血管造影系统(均属Ⅱ类射线装置)以及CT机、胃肠机、牙片机等医用X射线装置共11台(均属Ⅲ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疗。其中1台CT机和1台小C型臂X射线机由原梅县人民医院搬迁至本项目,其余射线装置均为新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备类型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使用该项目。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辐射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标准的要求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工作场所须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配备辐射防护用品。
(三)严格落实监测计划,配备辐射测量仪器,定期对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并建立档案。做好个人剂量管理工作,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四)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剂量管理目标值:工作人员剂量控制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剂量控制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9日
抄送: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