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4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
LPG公用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LPG公用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东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LPG公用码头改造工程位于位于东莞市虎门港立沙岛,拟将现有码头疏浚并进行技术改造,使码头可靠泊8万吨级LNG船舶,改造后码头装卸货种和吞吐量保持不变。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2016年7月5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的《关于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LPG公用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2016年7月13日,经厅长专题会审议,认为环评报告关于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以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可信。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2日